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中文简体 | ENGLISH
法律咨询热线 0769-23369099
案例分类
 
内容详情

男子早高峰乘地铁被挤伤诉地铁公司 索赔190万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3344次 字体大小: 返回

58岁的刘先生早高峰乘坐地铁5号线时,被人群挤撞晕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颈髓震荡损伤。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刘先生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及负责地铁5号线运营的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90万余元。昨天下午,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

原告坐轮椅参加庭审提出190万余元索赔

昨天下午,刘先生坐着轮椅,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了法庭。整个庭审中,刘先生一言未发。

据刘先生的起诉书,2014年1月15日早上7点多,他进入地铁5号线天通苑北站,欲乘坐地铁外出。当时正赶上早高峰,站台内候车的乘客很多。第一列地铁进站时,刘先生没能挤进车内,继续留在了站台排队。几分钟后,又一列地铁进站,站台内的乘客开始攒动。刘先生起诉称,当时地铁车门还没打开,他就被身后的人群拥到了车门边。随后在车门打开的瞬间,他直接被人群挤入了车厢内,一头撞在了车厢另一侧的车门上,当场晕倒。

此后,999急救中心对刘先生实施了抢救。醒来时,刘先生已经身在医院。后经积水潭医院诊断,刘先生颈髓震荡损伤。

刘先生在起诉书中表示,乘车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受伤致残,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及负责地铁5号线运营的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作为运营人并未尽到保障安全之义务,因此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称事发时地铁静止未动两家地铁公司拒绝担责

法庭上,对于事发经过,两家地铁公司并无异议。但对于谁该来为刘先生受伤负责,两家地铁公司认为,刘先生是被身后的乘客,也就是不特定人群所伤,而并不是两家地铁公司所致,因此两家地铁公司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刘先生受伤时,地铁是静止不动的,因此该公司不存在运营瑕疵。此外,该代理人还表示,在早晚高峰期及人流较多时段,地铁站台内都有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维持上下车的秩序。

此外,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的代理人还表示,根据刘先生提交的病历,在事发之前,刘先生就已经患有脊椎方面的疾病,其伤情应该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能单单要求两家地铁公司进行赔偿。

由于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因此法官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审理。

庭外追访

刘先生 未见有人维持秩序

休庭后,刘先生在回忆起事发经过时表示,当时地铁站台内的人很多,他并没有看见地铁工作人员维持秩序。

刘先生称,第一列地铁离开后,他已经排到了等车队伍的第三位,距离车门很近。在后一列地铁进站后,他感觉自己一直在被人群挤着往前走。车门打开的一瞬间,“我‘噌’地一下‘飞’进了车厢,一头撞到了另一侧的门。”

地铁公司 已为乘客上保险

休庭后,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的代理人告诉记者,天通苑北站是地铁5号线的总站,客流量比其他地铁站都要多,因此地铁运营一方虽然做到了疏导客流,但是实在控制不了。该代理人表示,北京地铁每天承担着1100万的客流量,刘先生受伤事件只是小概率的意外事件,地铁公司每天都在早晚高峰中对乘客进行疏导,保障有序进站,但乘客数量依然很多。

“我们也曾经考虑到像刘先生这样因为人群拥挤发生意外的现象,因此很多年以前,地铁公司就为乘客上了保险。”该代理人表示,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给乘坐地铁的乘客都上了意外保险,以便在发生意外、找不到施害方的情况下理赔。

相关案例

乘客被挤倒受伤地铁被判赔2万余元

2013年9月16日19时40分许,朱先生在地铁四惠站乘车时,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在车厢对面的座位上,由于上车的人群拥挤,朱先生并没有看到是谁推的自己。朱先生提起索赔后,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事发生在下班高峰时段的换乘站,客流量巨大,地铁站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配备人员不足,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朱先生2万余元。

上一条: 对发挥企业法务管理作用的思考
下一条: 男子买房后房价大涨 被裁定补偿卖家44万元
© 2005 - 2024 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7021359号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