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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与广州市贝X龙发展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2935次 字体大小: 返回

【主要案情】

邢某(台湾地区居民)与贝X龙公司签订了时间从20121122日至20131021日的《聘任合同书》,约定贝X龙公司聘请邢某担任艺术顾问。贝X龙公司为邢某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2013213日邢某的《就业证》到期后,双方因未续办《就业证》及是否继续履行聘任合同产生纠纷,邢某申请仲裁,要求贝X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工资。仲裁委以邢某未能提交有效的《就业证》为由不予受理。邢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邢某与贝X龙公司在20121220日至20132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贝X龙公司向邢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8334元。贝X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正确,但邢某的月工资额超出2012年度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5313元的三倍,应当按照三倍计算,故改判贝X龙公司向邢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5939元。

【法官点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2、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就业证》;

3、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

4、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邢某是台湾地区居民,其与贝X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贝X龙公司需为邢某办理《就业证》。由于邢某在20121220日至2013213日期间持有《就业证》,此期间邢某在贝X龙公司处任职,故邢某与贝X龙公司在20121220日至20132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虽《聘用合同书》期限至20131021日,但邢某的《就业证》于2013214日过期失效,此后贝X龙公司没有为其续办,故此后双方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邢某旧《就业证》到期时,贝X龙公司应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催促邢某及时提交资料并为邢某续办《就业证》。现没有证据显示贝X龙公司已履行此义务,故法院认定贝X龙公司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聘用合同书》终止,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邢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均须取得《就业证》,否则,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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